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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简介2012年年底至20137月份,被告人金某在位于城阳区弘通星座小区19号楼2单元1001户内的住处设麻将桌聚集赵某、桂某、金某、杨某等人多次赌博,并收取进场费。201371514时许,被告人金某伙同被告人赵某、卢某、李某、李某等人先后将被害人桂某、金某、杨某约至城阳区弘通星座小区19号楼2单元1001户内,以三人合伙打麻将赢钱为由,殴打、拘禁该三人,并逼迫该三人交出所赢赌资共计人民币145399元,在这一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杨某轻伤。城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卢某非法拘禁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和辩护过程2014210日委托人赵某家属委托我所王峰、宋明锦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个人对案件的意见,于2014224日参与本案庭审。本案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金某、赵某、卢某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和受害人意见,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被告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三人为索要所输赌资,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赵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赵某仅是起到辅助作用的参与人,属从犯;2、被告人检举揭发李某涉嫌贩卖毒品并提供了联系方式,为侦破该案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赵某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坦白、积极退赔、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

法院判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被告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受害人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金某、赵某、卢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有时虽然表面上都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但两者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之处。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却不相同。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像本案中各受害人仅是想向被害人要回所输赌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

其次,犯罪的起因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往往选择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如本案中被害人打合牌赢取了被告人钱财,导致被告人怀恨在心。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关键特征。但如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再次,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健康损害一般比抢劫罪小得多。其殴打暴力手段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包括轻伤),如造成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暴力索债的数额很小,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无轻微伤以上伤害,且为合法债务,不宜按犯罪处理。

最后,社会危害不同。抢劫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有很大不同,前者不利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比后者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