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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除名的几个实务问题

                                                                                                                   杨立杰

 

        公司股东除名,即公司股东的强制退出,是近年来公司法实务中颇为令人困扰的问题之一。关于公司股东除名,我国法律法规相对阙如,仅有的一条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公司股东除名的诉讼依据,但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探讨研究。

   一、股东除名事由股东除名,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方能实施。常见的事由有: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这种情形已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须公司章程作出约定。

     2.未完全履行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实践中,股东出资瑕疵更多的情形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义务。对于这种情形能否进行股东除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规定,应当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处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不得除名。

    3.应退股而未退。许多公司为强调其人合性,往往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 约定股东退休或死亡时应当退股。一旦应当退股而为退的情形发生,就会发生股东除名的问题。

  另外,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专条规定了合伙人的除名规则,包括(一)未 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对公司股东的除名事由,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二、股东除名适用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对于股份公司则未作规定。个人认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除名问题,仍可由股东协议或章程作出约定。

  三、股东除名的程序

    1、催告→合理期限→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必须催告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而且该催告还应给股东一个合理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股东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应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未履行义务的股东进行除名。与此不同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未按期出资的情况下,其他合伙 人可以直接将其除名,无需催告,只需将除名决定通知该合伙人即可,除名决定自到达该合伙人之时生效。

    2、股东会决议程序

  1)被除名股东应当参加股东会,但无表决权。首先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由于被除名股东未出资,不应享有股东权;其次,被除名股东与表决事项有利害 关系,依法应当回避;最后,在被除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情形下,如允许 其享有表决权,将导致股东除名无法进行,除名权落空。

 2)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除名不包括在上述强制性规定的事项范围内,除名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比例,应由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作出约定。3)股东会除名决议的生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未规定除名决议的生效时间。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被除名决定的生效时间规定为决定到达被除名合伙人时生效。个人认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应当以决议作出的时间作为公司股东除名决议的生效时间。一方面,公司法已经赋予被除名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救济权,被除名股东可以行使该项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以除名决议送达给被除名股东时生效,则实践中因为被除名股东的不配合,送达往往难以实施,将造成股东会决议迟迟不能生效。

  四、被除名股东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 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除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所付的连带责 任并不随着股东资格的解除而消除,要到公司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办理减资程序之 后,或者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受让该股权并实际缴纳该出资之后,被除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所付的连带责任才消除。在减资情况下,被除名股东的责任消除点应当为 减资完成之日,因为只有减资完成才意味着被除名股东的缴纳出资义务消灭;在 被除名股东股权被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受让人缴纳全部出资才意味着被除名股东的连带责任消除,受让人认缴出资并不意味着被除名股东的责任消灭。如果受让 人只是缴纳了部分出资,被除名股东仍然应在股权受让人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被除名时的股权价格

 公司股权的价格确定,是股东除名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 治的原则,我们认为,股东被除名时其股权价格的确定,如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股东被除名 时其所持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而市场价格通常通过评估确定。

 六、股东除名的诉讼或仲裁 股东除名决议作出后,被除名股东有异议的,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诉讼解决。但对于被除名股东既不提异议也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个人认为,这种情形下,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被除名股东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